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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随州市曾都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4-08-16     阅读次数:     信息源:本站原创     分享


直各预算单位,各财政,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市场化、法化、国际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二、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预算执行中新增调整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

三、持续落实面向中小企业份额预留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主管预算单位每年通过部门决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执行情况。

四、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除履约保证金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不得将到期应退回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支持企业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或减收履约保证金。

五、提高合同签订效率。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签订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合同订立2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及公告。

六、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金额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等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中小企业该比例适当提高至4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

七、支持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采购人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和备案,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提高融资效率。

各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对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以及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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