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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4-08-30     阅读次数:     信息源:本站原创     分享


直各预算单位:

为落实好《关于做好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创新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模式,提升采购人责任意识和参与采购活动的能力水平,市财政局制定了《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曾都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24813

 

 

附件

 

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预算单位以政府采购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确定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组织实施和结果应用等环节,以讲究绩效为根本遵循,建立以实现绩效目标为最终导向、以强化采购全过程和重点环节绩效为过程控制、以内控和监督为保障机制的完整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体系,推动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过程。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分为重点项目管理和一般项目管理,一般项目由预算单位开展自评,重点项目以抽查形式由市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重点项目

(一)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其他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强调权责对等。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自主选择采购方式等权利,同时采购人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科学确定采购需求。清晰界定权责边界,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目标导向。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应同步编制采购预算绩效目标。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据绩效目标确定采购需求、推进采购流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现预算绩效目标要求。

(三)遵循采购逻辑。以政府采购法定程序为基本逻辑,在全环节全覆盖的绩效评价体系框架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绩效管理,注重两端管理、注重细节把控,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资金节约情况及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等各方面实施绩效评价。

(四)重视激励约束。注重利用绩效评价指标对项目程序的约束监管;注重履约验收情况和绩效目标的匹配;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健全绩效管理的激励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评价。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制度,指导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培训,对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进行指导,对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运行过程进行监控,开展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开展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管理机制。

第二章 事前评估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预算单位作为主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估算,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的过程。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为申请市级财政预算资金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重大项目。预算单位应当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及时对重大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开展评估。预算单位自行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目标,是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预期达到的规范性程度以及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目标是编制采购预算、实施项目绩效跟踪、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由各预算单位设定,与项目采购需求内容相匹配,促进实现节约财政资金、物有所值的目标结果。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是项目绩效目标的分解和细化,是衡量政府采购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标准,主要涵盖项目预算编制情况、项目实施过程合法合规情况、项目资金节约情况及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等方面。

第四章 运行监控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围绕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政府采购项目阶段性实施情况及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运行中的问题,促进绩效管理有效开展,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一条 绩效运行监控由各预算单位组织开展,主要采用目标比较法,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全过程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将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分析,合理运用监控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实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是指预算单位、市财政局运用科学、严谨的方法和程序,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和财政评价两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财政评价是指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履约验收、完成资金支付后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已实施履约验收、完成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重大项目中抽取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评价内容)、权重、评价标准由市财政局每年度根据政府采购政策调整情况优化更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按各指标重要性分配权重(分值),具体见《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2)。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进行分级。综合评分为90分(含)以上的 80分(含)至90分的为60分(含)至80 分的为60分以下的为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应当填报《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参考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政府采购项目概况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评价结果。

(四)评价指标分析。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相关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注:对绩效评价报告中所涉及的扣分事项,要逐一列明扣分依据和责任主体。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单位、市财政局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实现政府采购绩效持续性改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与次年预算安排挂钩。市财政局综合考虑绩效评价结果及问题整改情况,在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审环节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应当强调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主动根据自评结果及绩效评价报告指出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高效、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 加大政府采购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市财政局应及时将政府采购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各单位对评价内容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绩效评价结果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市财政局将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章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88日起实施。

 

附件: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

 

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评价,是指预算单位、市财政局运用科学、严谨的方法和程序,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四条 预算单位、市财政局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反映。

(二)责任约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对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单位自评结果、财政评价结果应当送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三)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设立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

(二)组织开展财政评价,出具绩效评价结果

(三)指导和监督预算单位自评工作;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职责。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自评,出具单位自评结果

(二)配合完成市财政局组织的财政评价;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职责。

第三章 评价方式、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按以下方式分类:

(一)按照评价主体分为单位自评和财政评价。预算单位开展的评价为单位自评市财政局开展的评价为财政评价。

(二)按照评价客体分为项目绩效评价、整体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延续年度的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进展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全部完成后适时开展全周期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绩效评价。主要从合规性、效益性、经济性、满意度等方面,综合衡量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侧重于提高单位项目绩效改进。

(二)整体绩效评价。主要从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公开透明性等方面对单位整个预算年度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整体评价,侧重于提高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权重、评价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变化调整。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进行分级。综合评分为90分(含)以上的为80分(含)至90分的为60分(含)至80分的为60分以下的为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两种,可以由预算单位或市财政局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单位评价一般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预算单位应对纳入绩效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评。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财政评价由市财政局自行进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商业信誉,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专业能力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市财政局、第三方机构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应当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运用数据对比、现场调研、社会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对项目作出全面、客观分析、确保评价结果的有效性。

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完成后,评价结果应当采取文字形式。

第十九条 财政评价结果分为缩略版和摘要版两种版本,缩略版主要供单位管理人员、人大审查人员使用,摘要版主要供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自评表及自评报告。市财政局财政开展财政评价,应当依据评价结果出具绩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采购项目概况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评价结果。

(四)评价指标分析。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相关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对绩效评价报告中所涉及的扣分事项,要逐一列明扣分依据和责任主体。

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对评价内容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绩效评价结果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市财政局将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将政府采购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章 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参考,同时与次年预算安排挂钩。市财政局综合考虑绩效评价结果及问题整改情况,在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审环节进行相应调整。原则上,评价等级为差的,市财政局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视情况核减。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高效、规范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     

2.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

3.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4.随州市政府采购整体绩效评价指标表

5.随州市政府采购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附件1

 

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参考)

采购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


政府采购专管员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属性

(货物、服务、工程)

预算金额(万元)


采购方式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中标(成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


注册所在地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金额(万元)


项目验收日期


项目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采购人)


验收人员(供货方)


第三方人员是否参与验收

                      身份:             姓名:        联系方式:

合同公告时间


验收公告时间


资金支付时间


备注



附件2

 

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

合规性

指标

采购项目准备情况18

采购预算

1依法依规编制采购预算,预算额度合理、测算依据充分。(2分)

2

采购需求

1)采购需求内容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且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2分)
2《政府釆购需求管理办法》中规定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项目,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审查。(2分)

4

采购意向

采购活动开展前,采购意向公示期是否不少于30天。(2分)

2

采购实施计划

1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依规制订采购实施计划并备案。(2分)
2)采购实施计划与采购需求匹配。(1分)
3依规开展采购实施计划审查。(1分)

4

采购方式

项目选用的采购方式与项目特征相符合。(2分)

2

委托代理机构

1集采目录内执行集中采购,集采目录外分散限额标准上执行分散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遵循自主择优原则。(2分)
2按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等。(2分)

4

合规性

指标

采购项目实施情况42

采购信息发布

1在指定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发布采购公告。(2分)
2公告中发布的文件获取时间、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期限符合相应采购方式的规定。2

4

采购文件

1)采购文件中无歧视性、倾向性等条款;采购文件中是否明确代理费支付标准和主体;采购文件编制是否有明显表述错误或逻辑性错误;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对实质性要求做醒目标注;评分标准是否明确、量化;评分标准中是否有与工程、货物或服务质量无关的评审因素;采购文件是否有合同草案。(16分,每发现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2)采购文件评审因素细化、量化,未设置不可量化的描述性标准。(4分)

20

评审过程

1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人员组成符合相关规定要求。(2分)
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评审,有确定、合理的评审方法及评分细则。(2分)
3按照政府采购文件要求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2分)
4评审专家按照评分标准公正、客观进行评分,扣分依据充分。(2分)

8

评审结果确认及
评审结果公告

1)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评审结果,并于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2分)
2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分)

4

合同签订及
合同公告

1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得1分,缩减到10日内签订另得1分,共2分。(2分)
2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与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一致。(2分)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合同公告。(2分)

6

采购项目结果情况14

合同履约验收

1)采购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进行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2分)
2验收书是否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2分)
3验收结果是否向社会公告。(2分)

6

资金支付

项目验收合格且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4分)

4

档案管理

1是否将采购项目相关资料整理存档。(2分)
2档案内容完整无缺失,包括从项目预算审批到资金支付全过程的相关纸质/电子档案。(2分)

4

效益性

指标

质疑与投诉情况(2分)

质疑与投诉

无因质疑或投诉导致采购项目暂停、延期或终止以及重新评审的情况。(2分)

2

采购项目政策落实情况

10分)

执行政府

采购政策

应当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采购文件的编制是否完全执行了以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分)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5%。具体预留方式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
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按规定在评审环节给予价格扣除优惠。
2采购文件中是否体现了政采贷政策。(2分)

3采购文件是否明确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2分)
4采购合同是否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2分)
5采购合同没有约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情况。(2分)

10

经济性

指标

项目节约财政资金情况

4分)

项目节资率

项目节资率=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成交金额)÷采购项目预算资金×100%
货物和服务类:(1)项目节资率在[2%10%]均含)。4分)(2)项目节资率在2%以下或10%以上。(2分)
工程类:(1)项目节资率在[10%,20%]均含)。4分)(2)项目节资率在10%以下或20%以上。(2分)

4

满意度

指标

采购项目当事人满意度

10分)

采购当事人

满意度

采购当事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四方评价。(8分)

8

社会满意度

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中服务对象的满意度(非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得满分)。(2分)

2

总计


100


附件3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参考)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评价结果

(一)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二)评价结果

三、评价指标分析

指标分析

1.合规性指标。

2.效益性指标。

3.经济性指标。

4.满意度指标。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相关意见及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4

 

随州市政府采购整体预算绩效评价表

单位:                                                          填报时间: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政府采购预算(6分)

准确性

A=1-(全年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全年政府采购预算*100%)(注:经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情形包括,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变更品目的政府采购预算)。

3

政策落实性

B=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政府采购预算/全年政府采购预算*100%

3

政府采购计划(7分)

规范性

是否包括采购需求、实施时间、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内容

2

准确性

C=1-(全年变更政府采购计划金额/全年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

3

完整性

是否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2

政府采购意向(6分)

规范性

采购活动开展前,采购意向公示期是否不少于30天,本单位同类项目意向公示是否统一、规范。

2

完整性

内容是否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

2

公开透明性

是否在指定媒体中国湖北政府采购上公开相关信息。

2

政府采购需求(8分)

规范性

采购需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2

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

2

完整性

采购需求是否明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的客观、量化指标。

2

采购活动开展前,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并按要求确定需求内容。

2

组织采购

17分)

规范性

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发布时间是否满足法定时限要求。

2

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保金。

2

政策落实性

是否在采购文件中落实关于节能环保产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创新产品等采购政策。

2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是否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5%

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是否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的最高上限给予价格扣除优惠。

2

D=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全年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00%

3

是否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给予推广、支持。

2

公开透明性

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是否在指定媒体中国湖北政府采购上公开相关信息。

2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合同订立(10分)

规范性

政府采购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付款进度、履行期限及方式、验收要求、质量纠纷解决方式、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时效性

是否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

采购人是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备案。

2

公开透明性

是否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网上公开相关信息。

2

履约验收(8分)

规范性

验收报告是否由验收人员签字,并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等事项,对验收结论、履约质量等明确表态。

2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2

时效性

是否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申请后5日内,按照规定流程及要求组织采购项目实质性验收。

2

公开透明性

是否在指定媒体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相关信息。

2

资金支付(6分)

规范性

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2

时效性

是否在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

2

是否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及时支付合同资金。

2

采购质量(12分)

规范性

质疑答复是否证据充分、内容全面、意见明确,无答复内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敷衍了事、内容不全等情况。

2

时效性

是否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

科学性

被质疑率E=1-(被质疑项目个数/完成采购项目总数*100%)。

2

被投诉率F=1-(被有效投诉项目个数/完成采购项目总数*100%)。

2

废标率G=废标政府采购项目个数/全年组织政府采购项目个数*100%

2

公开透明性

是否在指定媒体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相关信息。

2

采购内控管理
20分)

规范性

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明确本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

2

是否存在规避集中采购违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情形。

2

是否按照法定情形,依法合规选择相应采购方式。

2

是否存在因采购文件编制不合规导致的有效投诉。

2

是否因评审中存在倾向性或指定性情形导致举报、有效投诉等。

2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提出询问,是否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答复,并将答复意见发送全体投标人。

2

是否按照规定保存采购档案,且内容齐全完整。

2

科学性

是否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采购管理员。

2

是否建立完善的、科学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2

是否合理设置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是否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

合计


100

 

 

 

附件5

随州市政府采购XX年度整体预算绩效

自评报告

 

一、政府采购整体预算基本情况

(一)XX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及资金规模:

(二)XX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合同金额:

二、政府采购整体预算绩效评价情况(逐项分析、情况概述)

(一)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意向

(四)政府采购需求

(五)组织采购

(六)合同订立

(七)履约验收

(八)资金支付

(九)采购质量

(十)采购内控管理

三、存在的问题

四、整改措施